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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8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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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卫生事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继续药学教育试行办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向未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刻追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不断提高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省经济建股服务。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医学、护理(含“师”级)、药学、医技、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等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参加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和护士等卫生专业规范化培训。

第五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规范化培训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I类学分和II类学分。省、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所获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省人事斤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记录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功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具体登记与审核按照《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卫生专业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聘任、技术职务晋升、任职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特别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新思维的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理论、法律、职业道德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知识及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基本技能的继续教育按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执行。

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短期培训、进修学习、自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在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综述、译文;专业论著、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等应作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按照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采用研讨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新技术操作演示会、技术操作比赛等形式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按照《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活动应授予学分。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课程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考试合格,授予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设立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完成的质量。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和管理,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省卫生厅和省人事厅联合成立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医学、护理学和预防医学等学科专家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提出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省卫生厅、人事厅提出建议;

(二)制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标准、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三)负责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人事厅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四)组织选编全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教材和课件,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五)负责省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申报,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人事厅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六)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各省辖市及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结构,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医疗卫生结构应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并有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登记、管理和申报。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结构应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管理责任目标,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同时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和奖励办法,鼓励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制度。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结构要建立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机制和考核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考核与评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活动的完成质量。

第十八条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权单位应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授予相应学分,项目完成后将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情况、参加人数、考核及授予学分结果,书面报告项目审批结构。

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各级管理结构每年要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和赞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单位按规定,投入继续医学教育不低于单位业务总收入的1.5%,列入单位财政预算。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要承担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

第二十一条主办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所有继续医学教育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