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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卫生技术人员进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18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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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管理来院进修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进修教育质量,为基层医疗机构培养高素质的医学人才,更好的促进医疗机构间交流学习与协作,依据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进修培训组织管理
1.在院长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科教科全面负责进修教育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各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进修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进修人员的日常业务工作由指导教师具体负责。
2.医院每年根据临床科室床位情况确定接收进修人数,医技科室和其他科室则依据科室的接收能力接收进修人数。医院依据各科的需求进行实施。进修人员入学和离院需经科教科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3.未经科教科同意。任何科室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改变进修人员的学习科目和时间。不得擅自接收进修人员。
4.各科室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拟定本专业的进修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由指导教师具体负责落实。进修人员的指导教师由具有丰富理论基础和临床经验的高年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全面负责进修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业务学习、业务实践、思想品德教育以及对进修人员的考核、评议等工作,保证进修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
5.科室主任应定期检查本科室进修教育计划的落实情况,征集进修人员的意见,及时总结和完善,并向科教科反馈。以提高进修教育质量。
6.医院相关科室应为进修人员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保证进修人员的学习顺利进行。
7.进修人员在学习期间违反院纪、院规的,由所在科室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科教科,由科教科会同科室依据医院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8.进修人员在进修学习期问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我院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二、进修人员的单位要求
1.医院接收一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对于医联体内医院、对口支援医院、协作医院选派的进修人员优先安排,并免收进修学习费。私人诊所和无单位人员原则上不予接收。

2.进修人员须是选送单位的业务骨干,有较高政治觉悟,遵纪守法,能自觉履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无不良行为记录;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医疗工作。


三、进修人员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未参加任何反动组织。必须是选送单位的业务骨干,年龄不超过55岁,无医疗事故记录。
2.医师系列:必须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并注册在选送单位,申请进修专业应与执业许可一致,若只有毕业证无执业证和资格证按照实习生对待。

3.技师、药师系列:必须持有执业技师或药师资格证并注册在选送单位,申请进修专业应与执业许可一致。

4.护士系列:必须持有护士资格证并注册在选送单位,申请进修专业应与执业许可一致。
5.本科以上学历,需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需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原则上不接受中专学历人员进修。
6.初、中级职称进修时间为6个月或以上,高级职称可为3个月,协作医院、医联体医院、对口支援医院根据医院要求酌情安排时间。
7.拟进修者经资格审查,熟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工作制度、医疗文件书写规范等,方能接收。
8.其他人员:按照国家卫生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进修期间严格遵守医院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科室工作安排,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10.进修人员来院报到时,应当在网上下载并填写进修申请表,经所在医院同意签章后,备齐进修所需要的常用物品。
11.科教科主管人员对申请进修人员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招收条件的,并复制存档备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12.进修期间要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
13.进修人员在科教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必须按时到所进修科室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将取消其进修资格。上岗时须着装整齐,佩戴胸卡,注意文明礼貌。
14. 进修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并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终止进修,并通报选送单位进行处理,必要时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进修报名办法

1.拟来我院进修的人员,提前在我院网站下载或联系科教科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进修申请表》《进修协议书》等,填写完毕并由所在单位盖章,于每月26日前邮寄到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科教科(优越路院区),或者每月20-26日携带材料现场报名,其他时间不予接收。

2.报到时间 :每月27-28日上班时间(非工作日顺延),报到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117号,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科教科

3.报名时提交的材料:进修申请表(须填写完整并加盖医院公章)(附件1)(一式2份);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技术岗位需要技师证原件、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毕业证原件、复印件(1份),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函报人员,证件可先提供复印件,报道时交验原件。

4.报道时携带一寸照片2张,电子版证件照1张。

5.收费标准:医联体内医院及对口支援医院、协作医院选送的符合条件的进修人员不收取进修费用;其他医院选送的符合条件的进修人员300元/月。报道时根据科教科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科缴费。


五、工作权限
1.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的所有诊疗活动,必须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认真听取、耐心解释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对解释不清的,应向带教老师请求协助指导。
2.未经科室审批且未在医务处备案者没有独立处方权,不能单独值班,不能单独担当手术,不能单独从事门诊、急诊、会诊工作。
3.不能独立对外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或涉及医疗纠纷、案件、转诊、调动工种、复工、计划生育、司法鉴定等有关证明文件,不能与病人或其家属鉴定各种协议书和告知书,不能独自开具医嘱,不能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及手术记录。
4.在科室服从带教老师的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参与非管床患者的诊疗或手术。
5.进修人员不能代表医院承担临时医疗活动。一旦发生差错,要立即报告带教老师,及时采取措施,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罚。
6.不得误导、推诿病人,不得向外院介绍病人,违犯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为了保证各项培训正常进行,达到预期培训效果,不接收已怀孕人员到我院进修;若进修期间发现怀孕,应及时报告并终止进修,办理相关离院手续,如隐瞒不报者不予办理结业证。


六、进修请销假制度
1.进修人员在我院学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公休假、婚假、产假;法定节假日按照医院、科室排班值班、休息。
2.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进修选派单位来函说明原因,我院酌情批假。
3.请假流程: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请假1-3天,科室教学秘书审核假条,科主任/护士长批准,假条科室存档;超过3天的,教秘及科室主任/护士长签字后到科教科审批,科室收到准假通知后方可准其离院,假条科教科科存档。
4.请病假者,须持由我院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报科教科审批。
5.进修三个月的不能请事假;进修半年者,事假不得超过1周,病假不得超过2周;进修一年者,事假不得超过2周,病假不得超过4周。
6.假期结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到科教科销假,未按时销假按照旷工处理。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销假或需要延长假期,必须及时电话通知科室教学秘书及科教科相关老师,并在销假时补充相关手续。
7.进修期间不准私自擅离回原单位顶班工作。


七、 爱护公物,凡人为损坏公物和医疗器械者,按医院规定由本人照价赔偿。


八、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终止进修并退回原单位,情节严重由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医院禁止进修人员独立从医的规定或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者医疗纠纷者;
2.因个人因素和品行问题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私自收藏我院药品、病历、X片、病理切片、血样等各种资料和标本者。
3.不服从医院、科室管理,严重违反我院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者。
4.劳动纪律差,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
5.进修期限为半年,病假超过2周或事假超过1周者;进修期限为一年,病假超过4周或事假超过2周者。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医疗事故者。


九、转科制度
1.进修人员须按照进修计划办理转科,转科前由教学秘书对其进出科考核、认定(见鉴定表)。
2.进修人员携带本人胸卡、鉴定表于规定日期到科教科办理转科。
3.如需改变转科计划,需由所在单位向科教科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进修结业手续办理
1.进修人员在进修结束的前一周,网上下载《卫生技术人员进修结业考核鉴定表》,由本人做好书面自我鉴定交给所在科室;科室接到其书面总结后,由科主任或教学秘书对其进行结业考核。内容包括:管床数、医疗文书书写情况、参加手术(病历讨论)及学术讲座次数、考勤情况、理论知识、教学查房、技能操作等,并对其进修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科教科结合平时教学检查情况及考核结果,办理相应结业手续。
2.进修期满经考核合格发放 《进修结业证书》。
3.胸卡丢失者,进修期满需按时到科教科办理结业手续,但延迟三个月发放结业证。若发现胸卡被别人继续使用,将通告原单位按转借严肃处理且不再办理结业手续。
4.进修结束,必须于规定日期到科教科办理离院手续,不得私自提前或逾期离院,否则不予发放结业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结业者,需由所在单位向科教科提供情况说明,并在一月内办理结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结束进修的,需选送单位发公函说明。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结业证:因严重违反医院相关规定被勒令停止进修者;进修期间累计缺勤30日不发给结业证;进修期间无故旷工者不发给结业证;胸卡转借、倒卖、抵押者;进修结束超过一个月无故未办理结业手续者。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内容与本规定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包含之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十二、 本办法由医院科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