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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发布时间:2024.05.09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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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