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今天是:
院长微信
您的位置 : 首页 > 党政建设
【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发布时间:2024.05.10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手机阅读本文
字号调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