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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4.05.24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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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