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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4.06.18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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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