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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发布时间:2024.07.01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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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