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今天是:
院长微信
您的位置 : 首页 > 党政建设
【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发布时间:2024.07.04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手机阅读本文
字号调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