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4.07.25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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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