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4.08.01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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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