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布时间:2024.08.15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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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