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4.08.22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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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