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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4.07.02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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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