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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发布时间:2024.07.16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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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