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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发布时间:2024.08.07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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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