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4.08.08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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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