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布时间:2024.08.09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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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