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布时间:2024.08.29 发布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手机阅读本文
字号调整:
大
中
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